南阳理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
南阳理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(境)管理的暂行规定》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(宛通组〔2015〕19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岗和离退休教职工,省管干部因私出国(境)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组织部审批。
第三条 因私出国(境)是指自费出国(境)留学;子女在国(境)外学习,应邀出席其毕业典礼仪式;子女在国(境)外工作,前往参加其结婚、生育孩子等重要活动;子女系我驻外(领)馆工作人员,根据外事工作有关规定,定期前往探亲;直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人员在国(境)外出现非正常紧急事件,前往处置和探望;有专业医疗证明,确需到国(境)外就医治病;利用节假日赴港澳旅游等事项。
第二章 审批备案
第四条 按照从严控制、从严掌握、从严审查的原则,对学校干部教职工因私出(国)境从严审批,对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、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,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;对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和没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人员,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把握;对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(境)的人员,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,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(境)。
第五条 申请因私出(国)境的干部教职工(以下简称申请人)子女在国(境)外,原则上配偶不能同时出国(境)。申请人申请时,应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其配偶未持有出国(境)证件或限制其出国(境)的证明,配偶持有出国(境)证件的,应将配偶的证件交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暂时管理,待申请人回国后,交回本人证件,领回配偶证件。
第六条 学校中层和科级干部因私申请出国(境)的审批备案管理部门为党委组织部;教职工因私申请出国(境)的审批备案管理部门为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;离退休教职工因私申请出国(境)的审批备案管理部门为离退休工作处。
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前15日写出申请书,内容包含申请人及其配偶、子女的姓名、单位、职务、身份证号;因何事拟去往何国家或地区、出国(境)和往返时间、费用来源,配偶或子女是否同行。
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参加子女毕业典礼的,应提供子女所在学校的邀请函或学习证明等材料;参加子女婚礼的,提交子女婚姻登记证明;前往照料子女生育的,提交子女怀孕或生育的医学证明;出国(境)就医的,提交国内相关的诊疗资料和国(境)外医疗机构的提供诊疗证明;处理直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人员在国(境)外出现非正常或紧急事件的,提交我国驻外使(领)馆的有关证明。证明材料为外文的,申请人应提供对应中文翻译。
第九条 申请人为中层或科级干部的,填写《南阳理工学院干部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附件1),由申请人所在单位、国际交流合作中心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、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、党委组织部、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分别审签。申请人为中层干部的,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十条 申请人为教职工的,填写《南阳理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附件2),由申请人所在单位、国际交流合作中心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、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、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分别审签。申请人为离退休教职工的,填写《南阳理工学院离退休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审批表》(附件3),由离退休工作处、分管离退休工作校领导分别审签。
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审核申请人有关外文证明材料与中文翻译的一致性和准确性,并对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(境)信息进行登记备案。
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、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审批前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、党委保卫工作部(保卫处)就申请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征求意见。
第十三条 获批因私出(国)境后,申请人应及时签订承诺书、领取本人因私出国(境)证件或持学校审批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。承诺书包含遵守外事纪律、不擅自变更出(国)境目的地、不擅自延长出(国)时间等事项。
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(境)人员出国(境)前,应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,中层和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、党委保卫工作部(保卫处)和国际交流合作中心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负责进行教育,教职工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进行教育,留存相关记录。
第三章 证件管理
第十五条 中层、科级干部和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证件实行集中保管、分级管理,严禁个人自行保管。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。
第十六条 中层和科级干部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;教职工证件由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统一集中管理。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、造册、建立动态管理台账。
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(境)的干部和教职工在回国(入境)后 10 日内,应将所领取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回;如出现行程变更或取消出国(境)计划等情况,应及时交回证件,出国(境)行程变更的,应重新申请报批。
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(境)证件丢失的,应自行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件注销手续,并提交注销证明材料。
第十九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,应及时登记上交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由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集中保管。
第四章 考勤规定
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,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(境)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(境)回国(入境)后,本人应及时到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、党委组织部报到销假。
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(境)应严格遵照学校审批的时间,原则上不允许延期。未经批准出国(境)或逾期不归者,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章 违规处理
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;违规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、办证后或回国后未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按规定时间交学校相关部门集中管理的;瞒报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;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(境)的;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(境)行程、日期等的;瞒报因私出国(境)情况的,根据性质及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国(境)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,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。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,情节较重或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五条 干部教职工出国(境)逾期未归的,按照有关规定,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党委教师工作部(人事处)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2018年5月18日学校印发的《南阳理工学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(南理工字〔2018〕57号)同时废止。